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72號
SLDV,107,婚,372,2022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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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37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重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參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108年3月19日起,其餘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108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零參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原為夫妻,且婚後適用法定財產制,原告於民國107 年7月9日起訴請求離婚,嗣兩造於108年3月18日經法院和 解離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以伊提 起離婚訴訟之起訴時日即107年7月9日,作為計算剩餘財 產之基準日。參酌鑑價報告計算兩造之婚後財產,原告之 婚後財產如家事準備書㈥狀附件四(見本院卷二第53頁)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955,052元,被告之婚後財產如 附件四(見本院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所示為24,989,466 元,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 餘財產差額。
㈡被告雖主張其名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5樓建物為海砂屋,應以瑕疵情況價值計算婚後財產。 惟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所屬審核技師張啟蒙所簽證「經鑑 定『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簽證安全判定書」 所載:經本人現勘並參考原建築物鑑定報告評估結果:無 明顯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結構損壞現象,認定該戶在正



常使用下無即刻性危險,研判尚可繼續使用12個月(即自 106年12月20日至107年12月19日止)等語,可知於107年7 月9日基準日時,系爭房屋係可正常使用,巨秉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108秉估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下稱原估價報告書)之評估金額應無被告所指失真之 情。另關於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0秉估字第000 00000估價報告書(下稱補充估價報告書)所載:「依裁 處書內容未能得知勘估標的氯離子濃度及相關修復費用」 、「本案委託人未提供勘估標的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 定報告,故無法確定建築物損害情況及修復可能性與完善 度」等語,可知補充估價報告書在未有任何專業鑑定報告 ,不知勘估標的物氯離子濃度若干及相關修復費用之情形 下,即謂勘估標的因有高氯離子瑕疵,致價值減損1,970, 781元,故被告主張之瑕疵情況價值12,584,619元,自不 足採。
㈢綜上,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17,207元,其中50萬 元從10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中6,569,099元,從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剩下的948,108 元,從111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被告於基準日即107年7月9日之積極財產為24,989,466元( 見本院卷二第58頁至第59頁),消極財產為13,841,642元 (見本院卷二第61頁)。
  ㈡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建物 因氯離子含量過高,即為俗稱之海砂屋,經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於106年10月23日裁處罰鍰。惟觀諸原估價報告 書內容,可知鑑定人並未入內勘查,而未將系爭不動產實 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乙情納入鑑價考量因素,原估價 報告就系爭不動產高達14,555,400元之價值評估實有違誤 。系爭不動產之氯離子含量過高乙節,顯已造成汙名價值 減損,補充估價報告書業已著述甚詳,準此,應採補充估 價報告書就系爭不動產評估之12,584,619元計算系爭不動 產之價值。爰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夫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 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 、第103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剩餘財產之計 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 得之財產=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則以零計算)、(剩餘財 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 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查兩造於80年10月18日結婚,婚後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原告於107年7月9日訴請離婚,嗣兩造 於108年3月18日經法院和解離婚等事實,有兩造戶籍謄本及 和解筆錄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頁、第102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依上述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4 第1 項 但書規定,兩造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且應以10 7年7月9日為計算兩造婚後財產及債務之基準日。經查: ㈠原告之剩餘財產為8,955,052元:
1.兩造不爭執原告有以下之婚後財產(見本院卷二第53頁 ),價值合計為8,955,052元:
    ⑴附表一積極財產編號15所示不動產:6,180,000元。    ⑵附表一積極財產編號1至編號4、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 存款:1,668,831元。
    ⑶附表一積極財產編號5至編號14所示股票:906,221元 。
    ⑷附表一積極財產編號16所示出資額:200,000元。    2.兩造不爭執原告於基準日無消極財產。 3.綜上,原告之剩餘財產為8,955,052元。 ㈡被告之剩餘財產為23,018,685元: 1.兩造不爭執被告有以下之婚後財產(見本院卷二第54頁 至第55頁、第58頁至第60頁),價值合計為24,275,708 元:
⑴附表二積極財產編號30至編號31所示不動產:20,095, 020元。
    ⑵附表二積極財產編號1至編號17所示存款:1,541,81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⑶附表二積極財產編號18至編號28所示股票:599,837元 。
    ⑷附表二積極財產編號32至編號36所示保險:2,039,035 元。 
2.兩造不爭執被告於基準日有附表二消極財產編號1至編 號3所示貸款13,841,642元(見本院卷二第55頁、第61 頁)。




3.被告辯稱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5樓建物因海砂屋問題以致影響房價,原估價報告書 卻未予審酌,應以補充估價報告書評估之瑕疵情況價值 12,584,619元計算其價值云云;原告則主張補充估價報 告書在不知勘估標的物氯離子濃度若干及相關修復費用 之情形下,即謂勘估標的價值減損1,970,781元,並不 可採,主張應以原估價報告書所核14,555,400元為計算 。本院審酌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補充估價報告 書已清楚載明:「本估價報告書主要係評估『汙名減損』 。…汙名價值減損部分經採用汙名效果顯著性分析,各 項指標檢測結果指出建物結構瑕疵具有汙名效果可能性 ,亦即不動產價值在瑕疵修復後仍可能受到殘留的汙名 影響造成價值減損。」等語,可知系爭不動產之氯離子 濃度若干及相關修復費用多寡無礙於對系爭不動產造成 汙名效果,補充估價報告書雖無法確定建築物損害情況 及修復可能性與完善度,系爭不動產既屬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在資訊接露度、市場替代性、融資困難度方 面,即可能造成汙名效果,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 補充估價報告書就評估價值之核定,係依勘估標的進行 一般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瑕 疵情況及勘估標的最有效使用等專業分析後,採用比較 法及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之鑑 定結果,可認為客觀公允,故本院認被告所有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房屋及坐落土地( 即附表二編號29所示不動產)之財產價值,以被告主張 之12,584,619元為可採。
4.綜上,被告之剩餘財產為23,018,685元(計算式:24,2 75,708+12,584,619-13,841,642=23,018,685)。 ㈢兩造之剩餘財產分別為8,955,052、23,018,685,已如上述 ,可得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4,063,633元,原告自得依民 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求命被告給付該差額之半數 即7,031,817元。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示。本件如前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031,817元,其中500,000元自10



8年3月19日起,其餘6,531,817元自108年12月26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部分,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惟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則應駁回。
  ㈤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份,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宣告。本院並依職權酌定被告擔保金額,為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份,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因訴遭駁回而失其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贅述論列,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一:原告乙○○之婚後財產
積極財產 編號 財 務 項 目 金額(元) 備 註 1 臺灣銀行士林分行存款 1,603,941元 2 聯邦銀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 38元 3 聯邦銀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 287元 美金9.45元 4 聯邦銀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 174元 澳幣7.7元 5 台泥股票 31,037元 6 聯電股票 15,726元 7 台積電股票 91,258元 8 友達股票 135,000元 9 中華電股票 448,000元 10 神腦股票 48,200元 11 永豐金股票 15,039元 12 台塑化股票 117,500元 13 台火股票 2,131元 14 聯電股票 2,330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6,180,000元 16 淳錄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 200,000元 17 中華郵政芝山郵局存款 34,993元 18 中國信託天母分行存款 29,398元 合計:8,955,052元
附表二:被告甲○○之婚後財產
積極財產 編號 財 務 項 目 金額(元) 備 註 1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83,599元 2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3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84元 4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2.7元 美金0.42元 5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784元 南非幣4,879.77元 6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7元 7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40元 8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29,480元 黃金760公克 9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10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11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12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0,792元 13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5元 美金3.13元 14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973元 港幣1,555.91元 15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731元 日幣10元 16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57元 人民幣122.26元 17 永豐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90元 18 台塑股票 346,320元 19 中鋼股票 143,726元 20 鴻海股票 34,178元 21 廣宇股票 15,530元 22 佳世達股票 6,831元 23 毅嘉股票 3,439元 24 新光金股票 6,923元 25 永豐金股票 1,978元 26 中信金股票 1,394元 27 泰碩股票 15,256元 28 寶成股票 24,262元 29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15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12,584,619元 3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308、3346、3363、3532、359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8,656,000元 3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11,439,020元 32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76,107元 33 新光人壽保險 2,321元 34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年金保險 266,628元 35 南山人壽終身保險 847,472元 36 南山人壽終身保險 846,507元 合計:36,860,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消極財產 編號 債 務 項 目 金額(元) 備 註 1 中華郵政貸款 3,038,091元 2 臺灣土地銀行貸款 5,096,071元 3 台灣銀行貸款 5,707,480元 合計:13,841,642元 總計 23,018,685元(積極財產-消極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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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