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吳畇鋐
被 告 施柏嘉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臺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即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