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2號
SLDM,111,金訴,12,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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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邢玥律師
梁繼澤律師
被 告 張順福


郭溫欽



吳秉驊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洪鈺華


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8313號、109年度偵字第213號、110年度偵字第496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洪鈺華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洪 鈺華及黃俊澈(綽號「濤哥」、「滔哥」、「阿濤」、別名 「黃海濤」等,涉犯違反銀行法部分,另行通緝)與大陸地 區人民「李霞」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得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 務之犯意聯絡,使用吳潘濱(涉犯違反銀行法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被告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及不知情之陳柏 憲、陳政昕王詠綺董富妮呂麗雲洪世成、陳玉祥



申設如附表1所示帳戶,作為兩岸間之不法匯兌使用,而為 下列行為:
㈠被告黃俊傑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代價受「李霞」僱用, 自民國104年底起至108年1月止,協助「李霞」處理在臺灣 之地下匯兌事宜,同時依黃俊澈指示將所收取之新臺幣轉匯 入指定帳戶內,被告黃俊傑於107年間以每月代價8,000元至 1萬元不等之代價,向被告張順福租用其所有如附表1編號3 至5號帳戶,於107年間以每月5,000元之代價向被告吳秉驊 租用其所有如附表1編號6、7號帳戶,另於108年1月起至同 年9月止以每月扣抵數千元債務之代價,向被告郭溫欽租用 如附表編號8、9號帳戶,作為收付地下匯兌款項之用,並委 由被告張順福協助提領款項,被告黃俊傑將所收取之新臺幣 依「李霞」、黃俊澈指示或通知客戶將如附表2所示款項匯 入如附表2所示吳潘濱帳戶內,「李霞」、黃俊澈再以其在 大陸地區使用之金融帳戶匯款至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從 事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被告黃俊傑獲得141萬元報 酬,被告張順福獲得13萬6,000元,被告郭溫欽獲得3萬元報 酬,被告吳秉驊獲得6萬元報酬。
㈡被告洪鈺華因經營勁昕科技公司而與大陸地區不詳年籍廠商 間有3C產品買賣交易,自104年起至108年1月25日止,經由 黃俊澈協助支付大陸地區不詳年籍廠商貨款,另亦為大陸地 區人民周亞軍、謝海歐、尹艷、謝海偉為兩岸買賣交易時, 進行不法匯兌交易,以如附表1編號11至15號帳戶,依黃俊 澈指示,將如附表3所示金額之新臺幣提領後直接或間接匯 入黃俊澈所指定如附表3所示帳戶內,或於107年7月9日在臺 中高鐵站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黃俊傑後,再以不明方式轉交 黃俊澈黃俊澈再以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金融帳戶匯款至客戶 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從事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洪 鈺華共獲得22萬1,051元之報酬。
㈢嗣於108年12月11日,經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被告黃俊傑 住處、高雄市○○區○○0路000號8樓被告張順福住處進行搜索 ,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洪鈺華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處 罰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 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公訴人係於110年11月25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5日士檢卓愛109偵213字第11090 52114號函上本院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頁)。再依起 訴書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所載(見本院卷第5頁),提起 公訴時,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之住所分別 設於高雄市鼓山區、三民區、仁武區等地點;被告洪鈺華住 所則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又上開被告均無因案於本院轄區內 之監獄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78頁)。此 外,又查無上開被告有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是應認 本案繫屬於本院之日,上開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 本院管轄區域甚明。
 ㈡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 將款項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 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 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 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 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 ,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 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是所謂「匯兌」之行為 地及結果地,當係指從事收受及匯出款項之帳戶所在地。本 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洪鈺 華係利用附表1所示之帳戶進行兩岸間之不法匯兌使用。然 附表一編號1所示吳潘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為新光銀行松山分行帳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 08年度他字第3919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7頁至第44頁), 附表一編號3所示吳潘濱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 00000000號為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永春分行帳戶(見他字卷 第57頁至第58頁),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張順福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彰化銀行九如分行帳戶( 見他字卷第109頁),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告張順福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北高雄分行帳戶(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9年9月8日澎警 刑字第000000000號卷【下稱澎警卷】頁至第152頁),附表 一編號5所示被告張順福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為聯邦銀行臺北分行帳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8313號卷【下稱偵8313卷】一第201頁至第224頁 ),附表一編號11至16所示被告洪鈺華使用之帳戶則分別為



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興隆分行之帳戶(見偵8313卷二第 2頁至第562頁),其餘被告吳秉驊郭溫欽所出借被告黃俊 傑使用之帳戶亦均非設於本院轄區等情,亦據被告吳秉驊郭溫欽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2頁),堪認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洪鈺華從事匯兌業務帳戶之所在 地即匯兌行為地非本院所轄。至附表三被告洪鈺華使用王詠 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匯入款項之 帳戶固包含吳潘濱所有中華郵政東湖郵局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台北富邦東湖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然 依起訴書記載及被告洪鈺華所述(見偵8313卷二第11頁), 此部分為被告洪鈺華為個人換匯所匯出款項,並非非法從事 匯兌業務,附此敘明。  
 ㈢再者,本案檢察官偵查時固認為吳潘濱(住所地為臺北市內 湖區)為本案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洪鈺 華等人之共同正犯,而以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見他字 卷第5頁),然吳潘濱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檢察官以 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未列為共同被告而起訴,是 自亦不能以吳潘濱住所為本院轄區為由,認本院就本案有管 轄權。
 ㈣綜上所述,本件於檢察官起訴時,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 溫欽、吳秉驊洪鈺華之犯罪地或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 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 。又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之住所分別設於 高雄市鼓山區、三民區、仁武區等地點;被告洪鈺華住所則 設於臺北市松山區,為顧及上開被告就審之便利性及被告就 管轄法院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2頁、第118頁、第124頁至 第125頁、第126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 判決,並同時諭知就被告黃俊傑張順福郭溫欽吳秉驊 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被告洪鈺華部分,移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關及帳號 申設人 使用人 1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吳潘濱 吳潘濱 2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 吳潘濱 吳潘濱 3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張順福 黃俊傑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張順福 黃俊傑 5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張順福 黃俊傑 6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秉驊 黃俊傑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吳秉驊 黃俊傑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郭溫欽 黃俊傑 9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 郭溫欽 黃俊傑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陳柏憲 陳柏憲 11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陳政昕 洪鈺華 12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詠綺 洪鈺華 13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董富妮 洪鈺華 14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洪世洪鈺華 15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呂麗雲 洪鈺華 16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陳玉祥 洪鈺華
附表二:
編號 匯款客戶 時間 匯款或現金金額 (新臺幣) 實際交付人 實際受款對象 臺灣地區款項直接或間接匯入之終點帳戶 1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5年6月15日 14萬5200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2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5年12月21日 44萬5000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3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6年3月9日 30萬7300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4 洪冠儒依最終黃俊澈指示匯款 107年11月20日 45萬元 洪冠儒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5 洪冠儒依最終黃俊澈指示匯款 107年11月20日 30萬元 洪冠儒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6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7年11月22日 50萬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7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7年11月22日 100萬元 張順福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8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8年1月21日 30萬元 張順福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9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8年1月22日 29萬2100元 林麗玉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0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8年1月29日 80萬元 張順福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1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8年3月15日 41萬2000元、40萬元共2筆,合計81萬2000元 林麗玉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2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8年3月18日 42萬6300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3 黃俊澈指示陳柏憲匯款 108年8月1日 41萬5420元 陳柏憲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4 委託黃俊澈之不明客戶 108年8月1日 40萬元 黃俊傑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 15 黃俊傑指示匯款 108年8月1日 45萬5000元 林麗玉 吳潘濱 吳潘濱所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
附表三:
帳戶別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臺灣地區款項直接或間接 匯入之帳戶 備註 王詠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5年1月4日 37萬2750元 吳潘濱所有中華郵政東湖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左揭帳款中之548萬8669元係被告洪鈺華因應自行所需之換匯,故以左揭王詠綺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進行地下匯兌金額為832萬9762元(1381萬8431元-548萬8669元) 2 105年2月24日 24萬7500元 陳柏憲所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5年2月26日 19萬7200元 吳潘濱所有台北富邦東湖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06年2月18日 72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6年2月18日 7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06年4月13日 86萬4000元 陳柏憲所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06年5月12日 7萬6981元 黃振福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06年5月18日 70萬元 陳中燕所有新光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06年8月15日 100萬元 黃振福所有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06年8月30日 100萬元 澧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新光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06年10月23日 5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07年3月9日 10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東嘉義分行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07年3月12日 54萬6000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107年3月23日 55萬1800元 郭溫欽所有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5 107年3月23日 44萬8200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07年6月26日 8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07年6月26日 4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107年6月27日 58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107年6月27日 42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107年7月30日 48萬4000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107年7月30日 46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107年7月30日 40萬元 李奎德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107年8月1日 40萬元 李佳誼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07年8月1日 60萬元 李佳誼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07年11月20日 35萬元 吳潘濱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富妮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6年8月24日 80萬元 張博凱所有中國信託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6年8月30日 48萬元 陳姿秀所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6年8月30日 34萬760元 林秀娟所有花旗(台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07年2月8日 80萬元 YUSHCHENKO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文華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7年5月17日 28萬6600元 馬正宇所有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07年5月17日 17萬200元 陳麗珍所有合作金庫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07年6月5日 32萬元 呂周淑敏所有中華郵政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07年6月19日 48萬元 方友文所有合作金庫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世成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5年2月25日 97萬6000元 侯佩君所有國泰世華銀丹鳳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6年5月25日 86萬2000元 程修礎所有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6年7月6日 100萬元 黃振福所有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06年7月6日 100萬元 黃振福所有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6年8月30日 48萬元 莊淳淇所有土地銀行帳號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06年10月25日 40萬元 郭錦德所有臺灣中小企銀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07年5月22日 11萬3750元 廖秀香所有臺灣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07年5月22日 20萬6550元 許俊翔所有臺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07年6月19日 40萬元 方友文所有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08年1月16日 40萬元 許俊翔所有臺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08年1月25日 35萬1000元 許傑森所有臺中銀行帳號二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麗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5年7月6日 190萬2000元 曾福強所有國泰世華銀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6年7月13日 56萬9700元 黃文泰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6年7月13日 73萬6800元 閆寶玉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00   陳玉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7年5月23日 30萬元 戴金約所有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107年6月11日 40萬元 莊涵婷所有臺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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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澧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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