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5號
SLDM,111,金訴,105,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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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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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