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19號
SLDM,111,聲判,1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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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中基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劉婕妤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
92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及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即告訴人林中基(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劉婕妤涉有侵占罪 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10年1 2月1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251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後,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 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其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11年2月7日以1 11年度上聲議字第924號案件駁回再議(下稱原處分),該 處分書則於111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張在卷 可參。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處分書後10日內即111年2月25日, 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亦有本件刑事交 付審判聲請狀之收文戳記在卷可證,堪認本件聲請人係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聲請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 聲請人於二人交往期間之107年7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租屋處將其所開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XXX XX號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 及密碼交付被告,委請被告代聲請人繳納信用卡帳單,詎被 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於如附 表所示聲請人不在國內之期間,自本案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除其中新臺幣(下同)193,539元用以繳付聲請人 之信用卡費用,其餘款項均侵占入己,作為被告個人業務投 資之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①依被告辯詞,堪認被告坦承聲請



人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予被告僅係為讓被告母女生活 獲得保障,使被告得以領用本案帳戶內款項用以支應生活費 用,被告雖有授權被告得提領本案帳戶內之款項,惟授權範 圍僅限於被告母女生活上所需開銷費用之目的,自不得擅自 逾越聲請人授權目的及範圍而恣意提領,原不起訴處分竟未 審酌被告已就此自白,自有違誤。②本案帳戶為薪轉帳戶, 此外聲請人別無其他財產來源,故依事理及經驗法則,聲請 人焉有可能將本案帳戶之款項全部贈與被告,而容任被告任 意提領該帳戶內款項,導致自身陷於無資力狀態。卷內對話 紀錄中,聲請人向被告表示「我不會用你的家的錢,我自己 養你養妞妞」、「妳的保障在存摺裡」、「是用錢,不是花 錢,該用當用」、「認為只要該花的就要花」等語,亦可知 聲請人初始將本案帳戶交付被告保管雖有承諾為照顧及保障 被告母女,然實難逕以此遽謂聲請人已有如原不起訴處分所 認容任被告得任為提領、花用本案帳戶中款項之意思。③被 告於持有本案帳戶期間每月提領之款項顯遠超出一般人通常 支應生活費用之金額,且被告幾乎每月均將聲請人之薪資提 領一空,甚至於110年4月返還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際提 領高達42萬元款項,與前持有本案帳戶期間每月提領數額迥 異,足徵被告主觀上意欲,其顯將本案帳戶款項視為己有, 始有前開行為,故若謂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 顯係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之判斷。且檢察官應有向被告訊明 該單月何以突有大舉提領之事由,並查明被告所辯是否真實 ,原不起訴處分並未查明,率斷被告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 有之侵占意圖,容有未恰,至少應認被告於將返還本案帳戶 之際,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侵占意圖。④高檢署檢察長忽 略被告已就「聲請人於107年6月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 被告作為保障,用來支付伊與伊女兒之生活費」之自白,逕 以卷內對話紀錄認聲請人並未有明確表示交付本案帳戶得提 款額度或使用用途之語率謂被告提領本案帳戶款項難認有為 自己所有不法之侵占意圖,不僅有違邏輯論述及經驗法則之 判斷,更與被告之自白供述不符。⑤被告於110年1月間已將 聲請人行動電話予以封鎖,已無與聲請人維繫男女朋友關係 之意,卻仍持續自本案帳戶提款,且於110年4月將返還本案 帳戶之際提領高達42萬元為己有,此異常情勢焉能謂屬正常 領用生活費之情形,足認被告已將本案帳戶視為己有。⑥被 告透過友人電話始獲與被告聯繫,被告坦承有將本案帳戶款 項挪用作為其個人任職元大銀行員工優惠存款及購買投資型 保單,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通聯紀錄及當時在場聽聞對話之證 人莊馥瑜可資傳喚到庭證述,足徵被告主觀上已認知其有逾



越聲請人授權目的及範圍提領本案帳戶存款之情事,自難謂 被告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檢察官就此未行傳喚證 人以明事實,亦未說明未予傳喚之理由,難謂無調查證據未 盡及處分理由不備之違誤。⑦本案帳戶內存款為聲請人所有 ,被告僅名義上持有保管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其將該帳 戶內款項提領出來後,客觀上即對該款項建立持有關係,被 告明知本案帳戶內款項非屬其所有,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 擅自逾越聲請人授權提領目的範圍而將聲請人本案帳戶內款 項提領出來,而將溢領持有之聲請人款項易為所有予以侵占 入己,自屬該當刑法之侵占罪嫌。此外,被告未經聲請人同 意,即擅自逾越聲請人授權提領目的範圍,持本案帳戶提款 卡以不正方法自自動櫃員機提領如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 之款項,則被告確有將該等款項均據為己有之不法意圖,則 就此被告另涉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應 亦堪認定。高檢署未予詳查而駁回聲請人再議聲請,實難甘 服,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四、按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之目的,主要係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而予告訴人救濟之道,並採再議前置原則,促使檢察機關 內部省視其不起訴處分是否得當,故該交付審判制度,亦係 告訴人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處分之 救濟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 參照),故法院受理交付審判案件自應以原檢察官經完備偵 查程序後,認定被告無犯罪嫌疑而不足跨越起訴門檻,依法 不起訴處分後,再經駁回再議處分書中已認定事實、對象為 審判範圍,自不得就不起訴處分書未認定之事實,且處分書 亦未論斷之對象、事實予以審理,若逕予裁准交付審判,即 屬訴外裁判,並有僭越偵查機關偵查權限之虞,亦對未經偵 查程序當事人權益有所侵害。易言之,法院受理交付審判案 件應以原檢察官經完備偵查程序後,認依法不起訴處分後, 再經駁回再議處分書中已認定事實、對象為審判範圍。觀諸 原不起訴處分書,於告訴意旨與不起訴處分理由內容中,均 未敘及前揭聲請交付審判意旨⑦所示關於被告涉嫌以不正方 法自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而涉有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部分;而原處分亦謂此部分因士林地 檢署未予論究,故無從審酌等語,依前開說明,本院自不得 就不起訴處分書未認定且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未論斷之 對象、事實予以審理,若逕予裁准交付審判,即屬訴外裁判 ,並有僭越偵查機關偵查權限之虞。是以,聲請人前揭聲請 交付審判意旨⑦所載,已逾越原不起訴處分書之認定範圍, 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 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 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刑 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訟條 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依此 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 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 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 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 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 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 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 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 」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 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 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 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 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 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 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六、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涉有上揭之犯行,辯稱:我與聲請人 前為男女朋友,因聲請人承諾要與配偶談離婚,因此於107 年6月親自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我當作保障, 他同意用來支付我們與我女兒之開銷,實際上我也是用在生 活費、開銷還有唸書,110年1月聲請人斷斷續續不與我聯絡 ,同年5月突然跟我要錢,我就將存摺及提款卡還給他等語 ,經查:
(一)聲請人於107年7月間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 告,嗣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至本案帳戶提 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指述在卷,並有本案帳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存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自 堪以認定。又聲請人自承:被告是我婚外情對象,當時我被 老婆趕出,因為我長年在海上,需要有人幫我保管錢,我也 是想給被告一個生活上保障,萬一需要用錢時不會沒有錢用



等語,且觀被告提出之其與聲請人之對話紀錄,聲請人對被 告稱「我們到是算一算」、「如果夠用到八月」、「妳還是 不要工作」、「專心考試」(107年5月20日)、「我不會用 你的家的錢,我自己養你養妞妞」(不詳時間)、「妳的保 障在存摺裡」(107年6月13日)、「是用錢,不是花錢,該 用當用」、「認為只要該花的就要花」(107年11月26日) 、「這些錢都是可以使用的」(109年2月14日)等情,並於 107年8月14日告訴人表示「錢進來」、「會先把一部份的錢 拿去定存」等語時,未為反對之意見,僅稱「省著用喔」、 「但不用很省」等語,可見聲請人與被告間顯然有一定之信 賴基礎關係,而由聲請人為「保障」被告概括授權其使用本 案帳戶,足徵被告前開所辯,並非無據。再者,聲請人亦稱 於108年6月23日至7月28日、109年8月5日至10月22日均在國 內,並曾自本案帳戶提領數筆款項等情,則聲請人提款時, 自可輕易查知帳戶內存款有如其所述被告異常使用之情形, 依常情應會向被告提出質疑,甚至收回存摺及印章,至少變 更提款密碼,以阻止被告繼續提領帳戶內款項,但聲請人並 未有何處置,則綜合上情,即難認聲請人對被告使用本案帳 戶有明確作金額及用途上之限制,自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 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聲請人雖另舉其他法院個案刑事判決,就被告是否有不法所 有之意圖予以爭執。惟因個案情節、卷證不同、審酌判斷條 件有別,基於個案拘束之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而對原處 分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其理由已經 說明之事項再予爭執,自難認有足為交付審判之理由。(三)末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雖指陳檢察官有漏未調查等節。然而 ,交付審判制度與聲請再議制度並不相同,已如前述,聲請 人上開所述理由,均係在說明原偵查之瑕疵,或認為被告所 辯並無可採;惟「交付審判」之程序,係在於判斷案件是否 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般,已足夠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以 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 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 縱使認為偵查不備,或者被告所辯不足採,如該案件之積極 證據不足,或者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 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 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參諸前開 判例要旨及說明,本件依現有卷存證據資料及「有疑唯利於 被告」之原則,尚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至聲請人如認



被告有逾越授權範圍,應循民事途徑尋求解決,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 之犯嫌,原不起訴處分及原處分就卷內證據詳為調查後,認 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而 各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核其證據取捨、事實 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 事,本院因認本件並無任何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 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方式 提款金額 1 107.8.28 提款卡提款 40,000元 2 107.8.28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 107.8.28 提款卡提款 45,000元 4 107.9.27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5 107.10.1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 107.10.22 提款卡提款 10,000元 7 107.10.24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8 107.10.29 跨行提款 20,000元 9 107.10.3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0 107.11.10 跨行提款 15,000元 11 107.11.12 提款卡提款 43,000元 12 107.11.12 提款卡提款 5,000元 13 107.11.13 提款卡提款 4,000元 14 107.11.2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 107.11.26 提款卡提款 20,000元 16 107.11.26 提款卡提款 47,000元 17 107.12.3 提款卡提款 1,000元 18 107.12.3 提款卡提款 19,000元 19 107.12.10 跨行提款 20,000元 20 107.12.10 跨行提款 11,000元 21 107.12.11 跨行提款 6,000元 22 107.12.25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23 107.12.25 提款卡提款 40,000元 24 108.1.8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25 108.1.2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26 108.1.2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27 108.1.26 提款卡提款 10,000元 28 108.2.3 跨行提款 12,000元 29 108.2.13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0 108.2.13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1 108.2.22 跨行提款 5,000元 32 108.2.23 跨行提款 20,000元 33 108.3.25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4 108.4.7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35 108.4.29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6 108.4.29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7 108.4.29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38 108.5.3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39 108.6.5 提款卡提款 50,000元 40 108.7.3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41 108.7.3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42 108.7.30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43 108.7.3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44 108.8.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45 108.8.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46 108.8.7 提款卡提款 34,000元 47 108.9.3 現金提款 220,000元 48 108.9.20 現金提款 120,000元 49 108.10.9 現金提款 200,000元 50 108.10.18 現金提款 100,000元 51 108.11.15 現金提款 100,000元 52 108.11.27 現金提款 100元 53 108.11.30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54 108.12.2 跨行提款 20,000元 55 108.12.8 跨行提款 20,000元 56 108.12.1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57 108.12.13 跨行提款 20,000元 58 108.12.14 跨行提款 20,000元 59 108.12.22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0 108.12.3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1 109.1.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2 109.1.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3 109.1.1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64 109.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65 109.1.3 跨行提款 5,000元 66 109.1.13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7 109.1.20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68 109.1.23 提款卡提款 40,000元 69 109.2.4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70 109.2.13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71 109.2.25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72 109.3.6 跨行提款 15,000元 73 109.3.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74 109.3.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75 109.3.16 跨行提款 2,000元 76 109.3.17 跨行提款 1,000元 77 109.3.17 跨行提款 3,000元 78 109.3.22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79 109.3.27 提款卡提款 20,000元 80 109.4.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81 109.4.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82 109.4.15 跨行提款 5,000元 83 109.4.18 跨行提款 1,000元 84 109.4.18 跨行提款 2,000元 85 109.4.18 跨行提款 2,000元 86 109.4.21 跨行提款 20,000元 87 109.4.24 跨行提款 20,000元 88 109.4.28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89 109.5.8 提款卡提款 40,000元 90 109.5.12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91 109.5.23 跨行提款 20,000元 92 109.5.23 跨行提款 20,000元 93 109.5.27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94 109.6.19 跨行提款 20,000元 95 109.6.24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96 109.7.1 跨行提款 15,000元 97 109.7.4 跨行提款 8,000元 98 109.7.7 提款卡提款 50,000元 99 109.7.11 跨行提款 20,000元 100 109.7.14 跨行提款 3,000元 101 109.7.18 跨行提款 5,000元 102 109.7.21 跨行提款 20,000元 103 109.7.27 跨行提款 20,000元 104 109.7.28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05 109.7.30 跨行提款 2,000元 106 109.8.5 跨行提款 5,000元 107 109.8.7 跨行提款 20,000元 108 109.8.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09 109.8.12 跨行提款 3,000元 110 109.8.14 跨行提款 20,000元 111 109.8.19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12 109.8.19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13 109.8.19 提款卡提款 30,000元 114 109.10.22 跨行提款 10,000元 115 109.10.24 跨行提款 20,000元 116 109.10.25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17 109.11.11 跨行提款 2,000元 118 109.11.12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19 109.11.18 跨行提款 5,000元 120 109.11.20 跨行提款 10,000元 121 109.12.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2 109.12.4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3 109.12.11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4 109.12.11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5 109.12.11 跨行提款 17,000元 126 109.12.15 跨行提款 10,000元 127 109.12.20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8 109.12.21 跨行提款 20,000元 129 109.12.21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30 109.12.27 跨行提款 20,000元 131 109.12.29 跨行提款 20,000元 132 109.12.29 跨行提款 20,005元 133 109.12.30 跨行提款 5,005元 134 109.12.31 跨行提款 10,005元 135 110.1.9 跨行提款 5,000元 136 110.1.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37 110.1.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38 110.1.1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39 110.1.16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40 110.1.16 提款卡提款 3,000元 141 110.1.16 提款卡提款 27,000元 142 110.1.27 跨行提款 8,000元 143 110.2.19 跨行提款 20,000元 144 110.3.14 跨行提款 10,000元 145 110.3.15 跨行提款 20,000元 146 110.3.18 跨行提款 5,000元 147 110.3.26 跨行提款 20,000元 148 110.3.30 跨行提款 20,000元 149 110.4.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0 110.4.7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51 110.4.7 提款卡提款 60,000元 152 110.4.7 提款卡提款 3,000元 153 110.4.7 提款卡提款 27,000元 154 110.4.9 提款卡臨櫃提款 150,000元 155 110.4.14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6 110.4.2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7 110.4.25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8 110.4.26 跨行提款 20,000元 159 110.4.27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0 110.5.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1 110.5.12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2 110.5.16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3 110.5.18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4 110.5.23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5 110.5.25 跨行提款 20,000元 166 110.5.25 跨行提款 20,000元 代繳信用卡費用 193,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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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