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6號
SLDM,111,聲,296,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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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冠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5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冠文以後不敢再犯,請求准 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 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 確保刑罰執行之目的,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 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 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 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 器毀越門扇進入住宅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比例原則衡酌,認有羈押必要,裁定 自111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加 重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卷附告訴人陳漢儒、證人呂芳勳 之指訴、現場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贓物認領 保管單、贓物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罪前科紀錄,又甫因竊盜罪被檢察官 起訴,另涉犯多達7件之竊盜罪在檢察官偵辦中,短短不到 半年內涉犯多達9起竊盜案件,卻旋即又再犯本案,有事實 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 審酌被告所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 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小,權衡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 權衡後,本院認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輕 微之處分代之,仍有羈押必要。此外,又查無被告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聲請而須具保停押之情形,聲請意



旨聲請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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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