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盛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盛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盛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林盛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7月12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撰寫刑事聲請狀在卷足憑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 易字第5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是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 ,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揭 已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5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 (即有期徒刑2年4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 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普通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犯罪類
型、侵害法益相類,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8月至10月間、11 0年3月至4月間,總體非難重複性高,並斟酌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情節、各罪間關聯性、受刑人前因犯加重竊盜罪(共 3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月確定,嗣於108年5月14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108年10 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後,再犯附表所示各罪 等節所呈現受刑人對刑罰之反應力及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 對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附 表所示各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3、4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附表編號2、5示所示之罪併合定刑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 110年4月4日 109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3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6533號、第114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8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1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2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1月3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0號 編 號 4 5 (以下無) 罪 名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9日 109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6533號、第1147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6533號、第114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