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223號
SLDM,111,審金訴,223,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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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1129號、111年度偵字第1463、397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暐翔明知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 戶予他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此金融帳戶 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並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流向, 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 間,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提款卡等交付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後,再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流向轉匯至 被告上開帳戶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云云。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 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 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 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 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 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 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同 一案件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 分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是想像競合犯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 則,其效力既及於全部,則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三、本件被告邱暐翔於110年7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如上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供詐欺集 團成員訛騙另案告訴人郭易潔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再轉匯至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乙案,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4 46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1年2月21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71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核與本案公 訴意旨所指被告交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付時間均 相同,且指明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亦係同時地一次交 付(見偵21129卷第129頁參照),足見被告係以同一交付2 個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 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 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 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徵諸 本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129 號、111年度偵字第1463、3978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年 3月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1年3月9日士檢卓收110偵21129字第1119011950號函暨其上 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 案乃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當為前 案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 案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遭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金錢流向 1 陳孟娟 110.7.18 佯稱投資 110.8.7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李羿慧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8.7提領29萬3015元存入邱暐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林志禎 110.7.25 佯稱投資虛擬貨幣 110.8.5 110.8.5 110.8.7 2萬5000元 3萬元 3萬1000元 同上 110.8.7提領3萬7015元存入邱暐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林蓉 110.6月 佯稱投資虛擬貨幣 110.7.24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2萬元 蘇冠銘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0.7.24提領9萬8000元存入邱暐翔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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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