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慧雯
謝世偉
宋雲寶
周秀美
蔡婉妤(原名:蔡秀美)
陳淑娟
郭宜信
徐振翔
蔡東亮
江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8年度緩字第1096
至1102、1105至1106、11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
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7年度偵字第2766號被告謝慧雯、謝世偉、宋雲寶、周秀美 、蔡婉妤、陳淑娟、郭宜信、徐振翔、蔡東亮、江誌文等人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扣案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被告10人所有,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本院宣告 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查本件被告10人所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認被告謝慧雯、謝世偉、周秀美、江誌文、蔡東亮、陳 淑娟,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宋雲寶 、蔡婉妤、徐振翔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郭宜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第5款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並以106年度偵字第14865號、107年度偵字第2766、16409號 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分別為1年或1年6月, 該等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署前開 偵查卷宗、108年度緩字第1096至1102、1105至1106、1108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無訛。而被告10人因前開犯行而取得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業經其等自行繳回而扣案, 有如附表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之士林地檢署扣押物品 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收受扣押款通知、收 受贓證物品清單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該等犯罪所得即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前開沒收 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 所有人 卷證出處 1 270萬7,450元 謝慧雯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7號卷第5至7頁) 2 170萬8,590元 謝慧雯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收受扣押款通知(見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同扣字第1號卷第7至10頁) 3 14萬1,243元 謝世偉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2號卷第4至6頁) 4 149萬2,550元 宋雲寶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見士林地檢署108年度緩字第1098號卷第35至37頁) 5 29萬5,960元 周秀美 士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8號卷第7至9頁) 6 15萬元 蔡婉妤 士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同扣字第2號卷第17至18頁) 7 2萬3,124元 陳淑娟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3號卷第4至6頁) 8 14萬1,243元 郭宜信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0號卷第7至11頁) 9 4萬元 徐振翔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1號卷第4至6頁) 10 136萬2,500元 蔡東亮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8號卷第7至11頁) 11 115萬1,605元 江誌文 士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7號卷第7至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