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9號
SLDM,111,單禁沒,8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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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豫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6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左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 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3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而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釋放,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該案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確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物品名稱、重量、保管編號、 鑑驗書出處見附表),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 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 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74號卷(下稱偵卷)第127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0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保字第000235號編號1(見偵卷第126頁) 毛重0.4700公克、淨重0.17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70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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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