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5號
SLDM,111,單禁沒,155,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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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駿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7年度緩字第913號、111年
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貳柒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駿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2766公克),均 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三、經查,被告游駿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4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 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鑑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8740公克,淨重1.27 77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驗餘量1.2766公克)乙情,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2月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030號卷第37頁 ),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係查 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 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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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