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92號
SLDM,110,附民,792,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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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92號
原 告 吳寶
被 告 李德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570 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570 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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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