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7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思惠
選任辯護人 林懿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
78號、第13255號、第14267號、第1532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
度偵字第2715號),查與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
字第106號、第1065號、第1248號、第1736號、第1893號、111年
度審訴字第450號、第585號詐欺等案件相牽連(同一被告涉犯數
罪)。茲因被告熊思惠之辯護人請求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意(承審股別:庚股),
此有本院111年3月23日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條第2項前段、第489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熊思惠部
分(含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