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39號
SLDM,110,易,639,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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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尚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890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湖簡字第270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尚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 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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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