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37號
SLDM,110,易,637,202203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任


選任辯護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