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任
選任辯護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