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521號
SLDM,110,易,521,2022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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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進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進維自民國壹佰拾壹年參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郭進維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於本院審理期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起 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聲字第861號裁定應執行9年確定,於109年7月17日 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應執行2年5月29日,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更丑字第22號執行指揮書指 揮被告自111年3月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 該署111年3月7日新北檢錫丑111執更22字第1119022510號函 、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 發監執行,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 羈押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 日即111年3月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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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