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0年度,29號
SLDM,110,審交重附民,29,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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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洪黃淑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恒毅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829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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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