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為保管之租金收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3號
KLDV,111,訴,63,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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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被 告 湯惠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湯登貴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返還代為保管之租金收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 第267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當 事人未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二、經查,起訴狀已分別於111年2月15日、111年2月14日送達被 告湯惠凌訴訟代理人、被告湯登貴,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答辯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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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