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號
KLDV,111,補,53,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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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志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原告以起訴狀所載明之請求金額
係47,839元及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83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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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