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9號
KLDV,111,補,169,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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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秀琴




上列原告對被告蘇心怡等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2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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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