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3號
KLDV,111,補,153,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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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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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