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1號
KLDV,111,補,151,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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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劉燦瑀即佳克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國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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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