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游蕙芬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盈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
111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45,0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
原告應再補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