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號
KLDV,111,監宣,1,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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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怡妏

受監護宣告人 陳蘇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蘇月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蘇月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受監護宣告人陳蘇月雲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3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 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迄今仍意識不清, 無法行走,目前安置於安養機構,而聲請人之弟於民國110 年9月因腦中風致生活無法自理亦送往安養機構,聲請人獨 自支付龐大醫療照護費用,實已無法負擔,故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利益,請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蘇月雲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以供照護之需,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 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基隆市私立仁愛護理之家長 期照護費用明細、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 費用明細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基隆長庚 紀念醫院費用收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9年度監宣字第133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照護費用支出龐 大,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蘇 月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陳蘇月雲之利益相符,依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 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陳蘇月雲之不動產,就處分 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憶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或房屋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53 全部 2 房屋 基隆市○○區○○里○○街000巷00號 22 全部 3 房屋 基隆市○○區○○里○○街000巷00號 69.3 全部 4 房屋 基隆市○○區○○里○○街000巷00號 32.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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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