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381號
KLDV,111,基小,381,202203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程鼎智
被 告 郭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0,496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