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31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黃苡慈 被 告 賴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