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313號
KLDV,111,基小,31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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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3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黃苡慈
被 告 賴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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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