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黃美娟
余啟豪
王郁雯
被 告 林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