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3號
KLDV,111,司促,163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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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高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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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