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5號
KLDV,111,司促,1425,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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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顏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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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