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昱名
債 務 人 白勝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