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
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
付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違約金。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10,60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
96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