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7號
KLDV,111,司促,1167,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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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吳佳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博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倘不合於上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博毅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3萬元,詎屆 期(民國111年1月30日)未清償,為此聲請對陳博毅發支付 命令云云,並提出銀行轉帳交易紀錄、LINE對話記錄畫面列 印等(以上均影本)為據。惟查,稽之上開對話記錄畫面列 印之內容,形式上不能判斷係何人間之對話;又所提前揭轉 帳記錄,究係何人間之轉帳記錄亦不明。即徒憑債權人所舉 事證資料,形式上無從逕認債權人與陳博毅間大概可能有聲 請意旨所主張之借貸法律關係存在,顯不能認已然釋明其得 請求陳博毅返還借款,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尚不能准許,不待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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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