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1號
KLDV,111,司促,1151,202203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11年02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5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
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
相對人於10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
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11年02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0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5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707元郭欣慧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002新臺幣18396元郭欣慧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