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張明哲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 告 胡靟
林明宗
林林蘭
黃少谷(原名林明輝)
姚智崴
王秀雲 最後
廖雪真
李偉銘
李秉諺
李偉政
李雅玲
李達烽
李紫晴
李睿和
李淑霞
林雅雯
林雅琴
黃彥
黃穎姿
李淑雲
張國賢
蘇國良
張國忠
劉蘇梅招
張堃珠
蘇鳳英
刁廖桃
刁復興
刁復國
刁春美
蘇秋城
刁邱瑞菊
刁嬋娟
刁麗萍
刁火順
兼 上人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蘇春芳
蘇榮市
刁心彤(原名刁秀鳳)
何成
高瑞明
高浩翔
高宜婷
高寶蓮
高麗珠
高麗美
蔡月桃 最後
李明燕
蔡承達
蔡佩頴
蔡佳蓉
蔡宛臻
楊秀美
蔡昆男
蔡青蓁
蔡榮振
廖蔡麗純
林泰發
林冠甫
林冠秀
郭大維
郭千瑜
郭千瑛
郭千瑄
蔡澄珠
蔡錦芳
周美玉
蔡志龍
蔡志雄
蔡麗芬
蔡朝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蔡朝明
蔡雪娥
蔡美月
何淑卿
蔡丞威(原名程仕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雅慧
被 告 蔡富程
蔡博文
蔡昭文
蔡瓊蓉
蔡麗蓉
游彩雲
呂禮楨
呂建政
呂建發
呂美容(原名謝呂美容)
呂嘉芸
呂盈暄
呂禮松
呂禮儀
呂燕青
呂禮瀠
呂禮瑤
呂禮吉
呂禮良
呂禮德
呂秋蘭
呂芳明
張書府
張榮輝
張榮光
張榮明
張家榮
張榮慕
黃玲玲
陳怡蕙
陳冠芸
陳清芬
陳美華
劉建益
楊碧玉
陳張桂花
陳冠華(原名陳晋清)
陳美鶯
陳方綺(原名陳美香)
陳美惠
陳淑珍 最後設籍地:屏東縣○○市○○路000
巷0號(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附表編號❺❻❽所示之地上權不存在。
附表編號❶❷❸❹❼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附表編號❶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丁旺如附表編號❶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❶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❶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❷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李金生如附表編號❷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❷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❷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❸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刁禮清如附表編號❸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❸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❸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❹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蔡林却如附表編號❹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❹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❹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❺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呂金水如附表編號❺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❺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❺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❻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黃春如附表編號❻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❻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❻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❼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鳳春如附表編號❼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❼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❼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附表編號❽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耀宗如附表編號❽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附表編號❽所示被告應塗銷附表編號❽所示之地上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主張終止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該地上權 登記,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上揭規定,應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黃丁旺乃 附表編號❶所示地上權人,而王秀雲則為黃丁旺之繼承人之 一○○○○○○○○○○檢送到院之戶籍資料,黃丁旺「前妻陳寶珠」 與黃丁旺共同育有1子黃振民,黃丁旺於民國54年5月3日死 亡之時,「前妻陳寶珠」雖無繼承權【因早已離異】,然黃 振民仍係黃丁旺之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後黃振
民雖於95年1月13日死亡,然黃振民生前即已繼承取得之遺 產權利,理應再轉由黃振民之繼承人依法承受,因黃振民查 無配偶、子女,故其生前即已繼承取得之遺產權利,依法應 歸其母即黃丁旺「前妻陳寶珠」繼承取得,嗣陳寶珠於107 年12月29日死亡,故陳寶珠再轉繼承之地上權,依法亦應再 次轉由陳寶珠之繼承人承受,然而,陳寶珠業已出養、再婚 配偶業已死亡,復查無「除黃振民以外」之其他子女,參照 戶政事務所之函覆內容,陳寶珠之法定繼承人即應為王秀雲 ,又本院雖查無王秀雲之現戶資料,然王秀雲同樣查無除戶 資料可循,故推定王秀雲現尚生存。以上參見本院卷㈡第415 頁至第439頁),因原告起訴尚有遺漏,是原告遂於110年12 月22日訊問期日,當庭追加王秀雲為被告(本院卷㈢第361頁 );又李睿德、李睿弘、李淑英、李淑惠原係附表編號❷所 示李金生之繼承人之一,惟李睿德、李睿弘、李淑英、李淑 惠於起訴前即已死亡,是原告遂分別具狀追加「李睿德之全 體繼承人廖雪真、李偉銘、李秉諺、李偉政、李雅玲」、「 李睿弘之全體繼承人李達烽、李紫晴」、「李淑英之全體繼 承人林雅雯、林雅琴」、「李淑惠之全體繼承人黃彥勲、黃 穎姿」為被告(本院卷㈢第47頁、第155頁、第359頁至第360 頁);再者,蔡金長原係附表編號❹所示蔡林却之繼承人之 一,惟蔡金長於起訴前即已死亡,是原告遂具狀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蔡朝乾、蔡朝明、蔡雪娥、蔡美月、何淑卿、蔡丞 威」為被告(本院卷㈢第49頁、第359頁至第360頁),且一 併追加蔡林却之其他繼承人即「蔡月桃、李明燕、蔡承達、 蔡佩頴、蔡佳蓉、蔡宛臻、楊秀美、蔡昆男、蔡青蓁、蔡榮 振、廖蔡麗純、林泰發、林冠甫、林冠秀、郭大維、郭千瑜 、郭千瑛、郭千瑄、蔡澄珠、蔡錦芳、周美玉、蔡志龍、蔡 志雄、蔡麗芬、蔡富程、蔡博文、蔡昭文、蔡瓊蓉、蔡麗蓉 」為被告。(本院卷㈢第155頁至第157頁、第359頁至第360 頁)。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原起訴之被告胡靟、林明宗、林 林蘭、黃少谷、姚智崴以及追加被告王秀雲,對於原起訴之 被告李睿和、李淑霞、李淑雲以及追加被告廖雪真、李偉銘 、李秉諺、李偉政、李雅玲、李達烽、李紫晴、林雅雯、林 雅琴、黃彥勲、黃穎姿,均須「合一確定」;而原告追加蔡 林却之全體繼承人即蔡朝乾、蔡朝明、蔡雪娥、蔡美月、何 淑卿、蔡丞威、蔡月桃、李明燕、蔡承達、蔡佩頴、蔡佳蓉 、蔡宛臻、楊秀美、蔡昆男、蔡青蓁、蔡榮振、廖蔡麗純、 林泰發、林冠甫、林冠秀、郭大維、郭千瑜、郭千瑛、郭千 瑄、蔡澄珠、蔡錦芳、周美玉、蔡志龍、蔡志雄、蔡麗芬、 蔡富程、蔡博文、蔡昭文、蔡瓊蓉、蔡麗蓉為被告,亦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故原告於起訴後所為之上開追 加,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 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 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 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 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至第4 項、第26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雖因李吳粧、李睿 德、李睿弘、李睿滄、李睿翼、李淑英原係附表編號❷所示 李金生之繼承人之一,蘇施白乃附表編號❸所示刁禮清之繼 承人之一,蔡金長原係附表一編號❹所示蔡林却之繼承人之 一,遂將彼等8人列為被告從而提起本訴,惟彼等8人於起訴 前即已死亡,是原告乃具狀就彼等8人撤回起訴(本院卷㈢第 45頁至第47頁、第359頁至第360頁);又原告雖誤認凌麗乃 附表編號❷所示李金生之繼承人之一,遂向本院具狀追加凌 麗為被告(本院卷㈢第47頁),然凌麗實係大陸地區人民, 且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為繼承之表示,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規定,視為凌麗業已拋棄其繼承權,故原告乃承此調查結 果,於110年12月22日訊問期日,當庭就凌麗撤回起訴(本 院卷㈢第361頁);再者,原告固又誤認范偉志、李偉祥、林 朝棟乃附表編號❷所示李金生之繼承人之一,遂向本院具狀 追加范偉志、李偉祥、林朝棟為被告(本院卷㈢第47頁), 惟彼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參 見本院卷㈢第351頁至第354頁),故原告遂又承此調查結果 ,於110年12月22日訊問期日,當庭就范偉志、李偉祥、林 朝棟撤回起訴(本院卷㈢第362頁);再者,原告雖誤認周香 花乃附表編號❸所示刁禮清之繼承人之一,陳張桂英乃附表 編號❼所示陳鳳春之繼承人之一,然周香花、陳張桂英實均 無繼承權之可言,是原告遂又具狀就周香花、陳張桂英撤回 起訴(本院卷㈢第45頁至第47頁、第359頁至第360頁)。因 李吳粧、李睿德、李睿弘、李睿滄、李睿翼、李淑英、蔡金 長、凌麗、范偉志、李偉祥、林朝棟、蘇施白、周香花、陳 張桂英,俱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就彼 等撤回訴之全部,均已生「視同未起訴」之效力。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 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定。查原告因應本院就地上權繼承 人之調查結果,於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最後一次更 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項至第項 所示,其間所涉變動更異(例如共有人姓名之更正,或將原 終止地上權之聲明變更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之聲明),均僅 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上說明,原無不可 。
五、被告胡靟、林明宗、林林蘭、黃少谷、姚智崴、王秀雲、廖 雪真、李偉銘、李秉諺、李偉政、李雅玲、李睿和、林雅雯 、林雅琴、黃彥勳、黃穎姿、蘇春芳、蘇榮市、刁心彤、何 成、高瑞明、高浩翔、高宜婷、高寶蓮、高麗珠、高麗美、 蔡月桃、李明燕、蔡承達、蔡佩頴、蔡佳蓉、蔡宛臻、楊秀 美、蔡昆男、蔡青蓁、蔡榮振、廖蔡麗純、林泰發、林冠甫 、林冠秀、郭大維、郭千瑜、郭千瑛、郭千瑄、蔡澄珠、周 美玉、蔡志龍、蔡志雄、蔡麗芬、蔡朝明、蔡雪娥、蔡美月 、何淑卿、蔡丞威、蔡富程、蔡博文、蔡昭文、蔡瓊蓉、蔡 麗蓉、游彩雲、呂禮楨、呂美容、呂嘉芸、呂盈暄、呂禮松 、呂禮儀、呂燕青、呂禮瀠、呂禮瑤、呂禮吉、呂禮良、呂 禮德、呂秋蘭、呂芳明、張書府、張榮輝、張榮光、張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