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 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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