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謝正一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陳幸育
楊茗凱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楊茗凱陳報其所經營棚架事業係以何名義對外營業?如以商號或公司名義營業,並請提出商號或公司登記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