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碧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