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9號
KLDM,111,單禁沒,29,2022031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湧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
24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共計拾柒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湧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01、245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淨重共計17.8公克)均屬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 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 ,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 之。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共淨重 17.8公克)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01、245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揭 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