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2號
KLDM,111,原易,2,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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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嘉佑


義務辯護洪大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金嘉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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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