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48號
KLDM,110,訴,448,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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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龍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龍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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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