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侯明政
相 對 人 侯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侯志宏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民國111年3月1日嘉院傑家親111輔宣5字第000000000
4號函,聲請人應於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20分偕同侯志宏至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門診接受評
估及鑑定,但聲請人未予配合。
二、茲通知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確定得前往前述醫院趙星豪醫師
診間接受精神鑑定之時段,並請事先主動與本股書記官聯絡
精神評估及鑑定時間(00-0000000分機6491)。
三、聲請人逾期未陳報侯志宏得前往該醫院門診及本院得行鑑定
之明確時段,本院得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