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號
CYDV,111,補,92,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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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 告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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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