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號
CYDV,111,補,8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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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士烈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羅玉芸羅惠鈺


蔡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玉芸羅惠鈺蔡志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
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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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