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2,
000元,應繳裁判費73,5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3,067元。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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