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1號
CYDV,111,補,8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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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林明助
訴訟代理人 王函倪
被 告 林祐明
林再發
張春

林秀昭
郭子
金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000元(計算式:8
0平方公尺×5,800元/平方公尺=46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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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