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8號
CYDV,111,補,108,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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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25
,784元,應繳裁判費329,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8,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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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