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號
CYDV,111,補,101,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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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張蔡須
被 告 張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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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