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子豪
林恩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童淑娟
法定代理人 林景柔
聲 請 人 童美玲
王泉宥
王俐俞
童美珍
黃威哲
張可蓁
張庭維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童雅芬
法定代理人 張欽容
聲 請 人 王于文
王若緁
王若語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卉圉
法定代理人 王順平
聲 請 人 沈柏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裕家
法定代理人 鄧雅菱
聲 請 人 沈予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鈺峰
法定代理人 陳慧縈
聲 請 人 鐘奕翔
鐘文甫
蕭宜華
楊潔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梅均
聲 請 人 蕭仲廷
謝劼丞
謝安奕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東霖
法定代理人 林季慧
聲 請 人 謝孟佑
謝昕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法定代理人 顏郁潔
聲 請 人 謝政修
謝捷安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王若語地址關於「住同上」之記載, 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街0巷0號」。二、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王順平地址關於「住同上」之記 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路00巷0號11樓」。三、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沈柏宏地址關於「嘉義市○○區○○里○○ ○路000號2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里○○○ 路000號23樓之2」。
四、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蕭宜華地址關於「高雄市○○區○○里○○ ○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
五、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謝劼丞地址關於「嘉義巿西區書院延 平街415巷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巿西區書院里延平 街415巷1號」。
六、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謝安奕、法定代理人林季慧地址關於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巿西區書院里延平街41 5巷1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