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思頤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 請費1,000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三、收入部分: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嘉義市分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顯示,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係任職於「尚讚燒烤居 」,另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111年1月13日薪資證明與薪資切結書,聲請人於11
0年11、12月份係任職於珍家有限公司,然聲請人於111年 2月23日調解當日又稱目前沒有工作,請陳報聲請人自聲 請人本件更生前兩年迄今所任職之所有工作期間、收入等 詳細資料,並陳報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若有,應陳報目 前任職工作,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 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3月2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所提列各項支出,提出實際支 出單據。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3月21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 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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