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5號
CYDV,111,司催,15,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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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黃三福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7日 121,094元 JD0000000 受款人: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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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